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標準
5.3三級資質標準
5.3.1企業資產
凈資產800萬元以上。
5.3.2企業主要人員
(1)水利水電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不少于8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水利水電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或水利水電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水利水電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10人。
(3)持有崗位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15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員、材料員、資料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20人。
(5)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主持完成過本類別資質二級以上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不少于2項。
三級資質
可承擔單項合同額6000萬元以下的下列水利水電工程的施工:小(1)型以下水利水電工程和建筑物級別4級以下水工建筑物的施工總承包,但下列工程限制在以下范圍內:壩高40米以下、水電站總裝機容量20MW以下、泵站總裝機容量800KW以下、水工隧洞洞徑小于6米(或斷面積相等的其它型式)且長度小于500米、堤防級別3級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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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生產管理
一、企業主要負責人
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和生產具有決策權的,主要負責人應對企業的生產工作負全部責任,建立健全企業生產管理體系,建立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生產管理人員,確保生產投入,監督檢查企業生產,及時生產事故隱患和實施生產責任。
主要負責人應與項目負責人簽訂生產責任書,確定項目生產評估目標、獎懲措施,以及企業為項目提供的管理和技術支持措施。
如果項目需要簽訂總承包合同,總承包企業應與分包企業簽訂生產協議,明確雙方的生產責任。
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規定檢查企業承擔的工程項目,評估項目負責人的生產管理能力。如果發現項目負責人不能夠履行職責,應當責令其進行更正,并在必要時調整項目負責人,檢查應記錄在公司和項目管理文件中。
二、項目經理
項目負責人是指取得相應注冊資質并經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負責具體項目管理的人員,項目負責人應全權負責項目的生產管理,建立項目生產管理制度,明確項目管理人員的責任,實施生產管理制度,確保項目生產成本的有效利用。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規定實施工程生產管理,對危險工程和子項目進行監測,及時查處施工現場事故的隱患,隱患的調查處理應記錄在項目管理檔案中,報告并進行現場救援。
如果項目需要簽訂總承包合同,總承包企業的負責人應定期評估分包企業的生產管理。
三、專職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生產管理人員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其中包括企業生產管理組織的人員和從事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
專職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檢查在建項目的生產管理,重點關注項目負責人、專職生產管理人員的責任,處理違規行為。在建項目,并將其記錄在企業管理文件。
項目專職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每天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并監督高風險子項目專項施工計劃的建設,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立即處理;如果不能處理,應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和企業生產管理機構,檢查和處理應記錄在項目管理文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