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西藏葡萄糖出口的產品參數【樂水】以匠心打造多元場景產品,涵蓋阿里活性炭生產廠家支持貨到付清、林芝活性炭生產廠家廠家實力大、拉薩活性炭生產廠家快捷的物流配送、日喀則活性炭生產廠家工廠直供等。葡萄糖出口,樂水環保科技(西藏分公司)leshui697-6為您提供葡萄糖出口,供應服務范圍覆蓋西藏 拉薩市、昌都市、阿里市、林芝市、那曲市、日喀則市、山南市,聯系人:李經理,電話:【0527-88266222】、【17768165506】。 西藏自治區 西藏自治區不僅有世界屋脊奇異的地質地貌和獨特的自然風光,而且有別具一格的社會人文景觀,僅寺廟在歷史上盛時就有2700多座,還有不少宮殿、園林、城堡、要塞、古墓、古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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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西藏葡萄糖出口的圖文介紹
水處理椰殼顆粒活性炭,系采用優質椰子殼為原料,經炭化、活化、后處理精制加工而成。水處理活性炭產品具有孔隙結構發達、比表面積大、吸附能力強、雜質含量低、可反復再生使用的特點。水質凈化專用活性炭廣泛應用于生活飲用水、工業循環水、電廠鍋爐循環水、電子工業、飲料、食品工業用水的深度凈化處理。
用于水處理活性炭一般分為以下幾類:
粉狀活性炭:一般用木屑、煤為原料,經炭化、活化、磨粉等工藝制成,主要應用于靜態吸附操作(間歇式操作)處理給水除臭、除味以及規模較小的工業或城市污水處理。
顆粒活性炭:按不同的材質可分為椰殼活性炭、果殼活性炭和煤質活性炭。
椰殼活性炭是活性炭行業及用戶公認的好的一種活性炭,不論是吸附速度、吸附能力、強度等各項指標以及按照水處理工藝不同可選擇不同材質的活性炭產品。
凈水活性炭主要用于電廠鍋爐用水,工業用水,生活用水,飲料用水及其他各種工業廢水的凈化、提純; 各種有機溶劑提純、氣體提純、航煤提純等,可有效去除水中的有機物、異味、余氯、酚、汞、鐵、鉛、砷、 鉻、硅膠、 等有害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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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框壓濾型聚氯化鋁簡稱聚鋁,英文簡稱PAC,板框型聚氯化鋁是一種多羥基、多核絡合體的陽離子型無機高分子絮凝劑,固體產品外觀為黃色或白色固體粉末,其化學分子式為[AL2(OH)nCL6-n]m.(式中,1≤n≤5,m≤10) ,且易溶于水,有較強的架橋吸附性,在水解過程中伴隨電化學,凝聚,吸附和沉淀等物理化變化,生成[AL2(OH)3(OH)3],從而達到凈化目的。
產品性能特點:
1、 聚合氯化鋁分子結構大,吸附能力強,用量少,處理成本低。
2、 溶解性好,活性高,在水體中凝聚形成的礬花大,沉降快,比其他無機絮凝劑凈化能力大2-3倍。
3、 適應性強,受水體PH值和溫度影響小,原水凈化后達到引用水標準,處理后水質中陽、陰離子含量低,有利于離子交換處理和高純水的制備。
4、 腐蝕性小,操作簡便,能改善投藥工序的勞動強度和勞動條件。
應用領域:
1、可應用于河水、湖水及地下水的飲用水處理。
2、可應用于工業用水和工業循環用水的處理。
3、可應用于廢水的處理。
4、可應用于煤礦沖刷廢水和瓷器工業廢水的回收。
5、可應用于造紙的粘合。
6、可應用于皮革和布料的防皺。
7、可應用于水泥凝固和模制澆鑄。
8、可應用于醫藥品、甘油和糖類的精煉
9、可作為良好的觸媒。
10、可應用于印刷廠、印染廠、皮革廠、釀造廠、肉類加工廠、制藥廠、造紙廠、洗煤、冶金、礦區,以及對含氟、油、重金屬的廢水的處理。
使用方法:
1、投加量視被處理水而不同,一般給水凈化投加量約為:液體產品5-100克/噸,固體20--30克/噸(以商品計),可通過燒杯試驗決定。
2、配制可直接加入水中,加水量可按投加量和處理水量決定,加水后應攪拌均勻。
聚氯化鋁,簡稱PAC.是一種多羥基、多核絡合體的陽離子型無機高分子絮凝劑, 固體產品外觀為淡黃色。本產品的顯著特點是凈水效果明顯, 絮凝沉淀速度快,沉降快、活性好、不需加堿性助劑。適應PH范圍寬;對管道設備腐蝕性低:能有效去除水中色質SS、COD、BOD及砷、汞等重金屬離子;該產品廣泛用于飲用水、工業用水和污水處理領域。
該產品主要作為生活飲用水,生活用水和工業污水(如含油污水,印染,造紙污水,鋼廠污水等)處理的絮凝劑,以及高毒性重金屬和含氟污水的處理等;此外,在精密鑄造,制革等方面亦有廣泛用途。
聚氯化鋁特點:
本產品適合各種高中濁度的源水處理,尤其對高濁度水的凈化有明顯的效果,它礬花形成快,大,易沉降,適宜的源水PH范圍廣,腐蝕性小,工人勞動強度低。
聚合氯化鋁使用方法:
為達到好的絮凝劑效果和經濟效益,用戶可根據不同的源水濁度,不同季節和不同反應條件,通過實驗確定每千噸水量好的投藥量。使用時該產品配成3%-5%的水溶液(按產品的重量計算)。
聚氯化鋁檢驗規則:
1、本標準規定的全部指標項目為型式檢驗項目,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每3個月至少進行一次型式檢驗。其中密度、氧化鋁、鹽基度、不容物、PH值等指標項目應逐批檢驗。若需判定每批聚氯化鋁的混凝性能,
2、 生活飲用水用聚氯化鋁應由生產廠的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按本標準的規定進行檢驗,生產廠應所有出廠的產品都應符合本標準要求。每批出廠的產品都應附上質量證明書,內容包括:生產廠家、產品名稱、類別、凈質量、批號和生產日期、產品質量符合本標準的證明和本標準編號。
3、使用單位有權按照本標準的規定對所收到的產品進行驗收。
4、每批產品液體應不超過200t,固體應不超過60t.
5、 按GB/T6678規定確定采樣單元數。
對于桶裝液體產品,采樣時應將采樣器深入桶內,從上、中、下部位采樣量不少于100ML.將所采樣品混勻,從中取出約800ML,分裝于兩個清潔、干燥的玻璃瓶中,密封。
對于袋裝固體產品,采樣時應將采樣器垂直插入到袋深的四分之三吃采樣,每袋所采樣品不少于100g.將所采樣品混勻,用四分法縮分至約500g,分裝于兩個清潔、干燥的塑料瓶中,聚氯化鋁密封。
對于用貯罐裝暈的液體產品,應用采樣器從罐的上、中、下部位采樣。每個部位采樣量不少于250ml將所采樣品混勻,取出800ml,分裝與兩個清潔、干燥的塑料瓶中,密封
在密封的樣品瓶上粘上標簽,注明:生產廠名、產品名稱、批號、采樣日期和采樣者姓名。一瓶供檢驗用,另一瓶保存3個月以備查。
6、檢驗結果中如果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應重新自兩倍的包裝單元中采樣核驗。核驗結果有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整批產品為不合格。
7、當供需雙方對產品質量發生異議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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