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球墨鑄鐵井蓋企業-價格優惠的產品參數
產品參數 產品價格 電議 發貨期限 電議 供貨總量 電議 運費說明 電議 材質 球墨鑄鐵 產地 山東 規格 D500-D700-D1000 類型 球墨鑄鐵井蓋篦子 顏色 黑色 品牌 健暉 型號 圓形方形 可定制 是 用途 市政道路,小區道路,機動車道,人行道用, 球墨鑄鐵井蓋企業-價格優惠,健暉鑄造有限公司(建甌分公司)為您提供球墨鑄鐵井蓋企業-價格優惠的資訊,聯系人:徐經理,電話:0635-2112448、13734464648,QQ:2315246948,發貨地:井蓋產業園。 福建省,南平市,建甌市 建甌市有著3000多年的文明史和1800多年的建縣史,東漢建安初年(196年),漢獻帝劉協設立建安縣,是福建早建縣的古邑之一。福建歷史上郡、州、府皆在建甌。唐開元二十一年(733年),取福州、建州首字,設立“福建經略使”,“福建”之名由此而來,延續至今。南宋紹興三十二年(1162年),宋孝宗趙昚(shèn)在建甌設立福建個府治“建寧府”。民國二年(1913年),撤建寧府,并建安、甌寧兩縣為建甌縣,1992年,撤縣設市。為福建省面積、閩北人口多的縣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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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球墨鑄鐵井蓋企業-價格優惠的圖文介紹
因為圓形球墨井蓋所用的為金屬材料,剛性好,載荷性高,在一些重要的場合,如機場,高速公路,碼頭,城市快速跟等依然只能使用球墨鑄鐵井蓋。
先看一下球墨鑄鐵井蓋的工藝里球墨的含義:
球墨鑄鐵是通過球化和孕育處理得到球狀石墨,有效地提高了鑄鐵的機械性能,特別是提高了塑性和韌性,從而得到比碳鋼還高的強度。而重型鑄鐵一般都是灰鐵鑄成,灰鑄鐵的抗拉強度、塑性和韌性遠低于鋼,但抗壓強度與鋼相當,也是常用鑄鐵件中力學性能差的鑄鐵。
圓形球墨井蓋原來存在如噪音大,下沉等問題現在隨著工藝的不斷創新,也都完美的解決了圓形球墨井蓋可以防響無噪音,符合環保要求。我公司的球墨鑄鐵井蓋,每套產品都經過三道程序加工,使球墨鑄鐵井蓋和井圈的接觸面為零,使兩者可無縫隙吻合,杜絕車輛經過時產生噪音。在新型五防球墨鑄鐵井蓋設計中采用了新型的設計理念,使車輛在通過球墨鑄鐵井蓋時,不砸井蓋,而是砸到井圈的邊沿處,防止井蓋整體下沉,有效解決城市中的井蓋周圍“爛邊”問題
南平建甌健暉鑄造有限公司經過全體員工長期以來堅持不懈的努力,現已發展成為一家集設計開發、生產加工、銷售、服務為一體的高新技術企業;是中國專業從事 球墨鑄鐵井蓋等制造商之一。
一個主要城市的地下充滿了地下公用設施:下水道,雨水渠,蒸汽隧道和公用設施走廊。通常會定期向這些地下管道挖掘稱為檢修孔的通道,以便維護人員接觸它們。井蓋是必需的,以便人們可以清潔,檢查或修理地下公用設施。在紐約市的第三個供水隧道中,井蓋可以很淺或深達70層。井蓋是圓形鐵板,沉入街道和人行道,使路人不會落入沙井。井蓋的直徑必須至少為22英寸(56厘米),但直徑可達60英寸(1.5米)。平均覆蓋重量在250到300磅(113-136千克)之間。重要的是下水道井蓋很重,因為下水道會產生甲烷氣體,可以推動輕質罩蓋,讓有毒氣體進入街道。
歷史
一旦人們開始在城市生活,人類排泄物的問題就成了問題。批城市沿著巨大的河流建造,作為開放的下水道。由于與人們密切接觸造成過多人類排泄造成的周期性瘟疫,這種情況幾乎不令人滿意。羅馬土木工程師用地下污水管的發明解決了這個問題。手工挖掘并用磚砌成的羅馬下水道收集了城市的廢物并將其沉積在下游。羅馬人建造了進入這些下水道的通道,以便定期清潔。在約旦杰拉什古老的羅馬城仍然可以看到封閉這些通道的石頭井蓋。
現代文明升級到羅馬人的水平還需要一段時間。1856年,芝加哥下水道系統開始建設。到1870年,紐約市僅有200英里(320公里)的下水道鋪設,而今天則為6,200英里(10,000公里)。個帶蓋的沙井可能建于十九世紀初,不是用于下水道,而是用于水或城市天然氣管道。眾所周知,這些沙井的蓋子都沒有存活到現在。原料
井蓋由鑄鐵制成。鑄鐵意味著將鐵熔化然后澆注或澆鑄到模具中。典型的井蓋采用灰鑄鐵鑄造。球墨鑄鐵因其較大的強度而被用于特殊的井蓋,就像在飛機終端附近發現的那樣?;诣T鐵由元素鐵和合金元素碳和硅組成。合金劑,主要是碳,使鑄鐵具有強度和耐久性。通過向鐵水中添加錳來生產球墨鑄鐵。錳使鐵中的碳形成結核而不是薄片,使球墨鑄鐵具有更高的強度和延展性。除了鐵之外,制造井蓋所需的其他原材料是綠砂,它是用粘土粘在一起的沙子。生砂用于生產澆注鐵水的模具。砂混合物由約90%的硅砂,4-10%的粘土,2-10%的有機物(例如煤)和2-5%的水組成。沙子不是綠色的。綠色是指在鑄造過程中允許其保持濕潤的事實。
設計
每個井蓋,從簡單到華麗,首先用木頭或鋁制成。該模型用于制造將澆注熔融鑄鐵的模具。為井蓋表面創造的設計與創造它們的技術人員一樣多種多樣。所有井蓋都是圓形的,因為圓形物體不能掉入相同直徑的圓孔中。這是至關重要的,因為沙井的重量很容易殺死站在它下面的工人。圓形井蓋也可以在表面上移動,因為它們可以滾動。有矩形實用工具箱蓋,但它們沒有安裝在檢修孔上。制造
過程
所有鑄件,包括井蓋,都是在稱為鑄造廠的大型工廠生產的。廢鋼進入鑄造廠,熔化并合金化,并留下鑄鐵。鑄鐵無處不在。美國一個典型的家庭包含大約2,000磅(900千克)的鑄鐵件,主要用作管道和管件,但也用于熔爐和空調。鑄造過程包括五個步驟,模型制作,模具制備,熔化/澆注,冷卻和精加工。
想要一睹球墨鑄鐵井蓋企業-價格優惠產品的風采嗎?別猶豫,我們的視頻將帶您領略產品的每一個精彩瞬間,從細節中感受品質,從畫面中捕捉魅力。以下是:球墨鑄鐵井蓋企業-價格優惠的圖文介紹 因為圓形球墨井蓋所用的為金屬材料,剛性好,載荷性高,在一些重要的場合,如機場,高…城市市政道路上的井蓋致人損害所引發的損害賠償糾紛往往面臨受害人得不到有效救濟的難題。本文梳理了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的相關規定,結合市政管理實務和司法審判實務中的相關做法,提出了問題的解決方案:為使受害人得到有效的救濟,應建立和完善民事責任主體、行政責任主體和社會責任主體并行的多元化救濟機制。也就是說,在妥善解決井蓋致人損害的賠償糾紛時,除了確立民事責任主體的侵權損害賠償制度之外,還應一方面確認行政主體在市政井蓋管理中的義務和相關賠償責任,另一方面建立相應的社會救助制度和責任保險制度。【關鍵詞】井蓋致人損害;民事責任主體;行政責任主體
【寫作年份】2010年
【正文】
一、引言
井蓋作為城市中不可或缺的公共設施,在城市市政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井蓋一旦丟失、損壞,就會成為危險的隱患,隨時可能致人傷殘或死亡。于是,受害人就與導致該危險隱患產生的主體形成了損害賠償的權利、義務關系。如何建立合理有效的受害人救濟機制成為市政管理中一個紛繁復雜的問題。
司法實務中,井蓋致人損害的賠償糾紛有著各種不同的情形,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井蓋權屬主體即是井蓋管理主體,其在對井蓋的日常維護、修繕工作中存在瑕疵,受害人受損而求償;
第二,在井蓋權屬主體之外,另有單獨的井蓋管理主體。井蓋管理主體在對井蓋的日常維護、修繕工作中存在瑕疵,受害人受損而求償;
第三,井蓋行政管理主體存在管理瑕疵,受害人受損而求償;
第四,行為人用盜竊等手段破壞井蓋公共設施,受害人受損而求償。
這四種不同類型的糾紛在司法實務中分別遇到了不同的瓶頸和難題,具體概括如下:
在種類型井蓋致人損害的賠償糾紛中,責任單位的確定成為客觀不能。在這類案件中,雖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由井蓋權屬主體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是根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所提供的2008年井蓋事故處理摘要,此類井蓋事故在實踐處理中的瓶頸是井蓋權屬主體無處可尋,即所謂的無主井蓋傷人成為一大難題。據調查顯示,北京市共有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100.6184萬個,其中水箅子18.3292萬個,分屬于水、電、氣、熱、通訊等17家專業井蓋權屬單位和社會單位。[1]由于各處井蓋隸屬不同的單位和企業,尋找井蓋權屬單位往往耗時耗力且經常經過多方調查也無法終確認責任單位。所以處理此類案件時,若僅僅依靠井蓋權屬單位賠付損害賠償,無法實現對受害人的有效、便利救濟。
在第二種類型井蓋致人損害的賠償糾紛中,有兩個難題困擾著司法實務:首先,在井蓋權屬主體與井蓋管理主體分立為兩個不同單位時,究竟是由井蓋權屬主體還是由井蓋管理主體承擔賠償責任?比如,住宅小區內井蓋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主體究竟是小區業主還是物業公司,《物權法》和司法審判實踐似乎出現了矛盾和沖突?!段餀喾ā返?/span>73條規定:“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币来?,住宅小區內井蓋屬于建筑區劃內的“公用設施”,其所有權也應屬于小區業主??墒怯纱司w所引發的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是否也應為小區業主呢?在司法實務判決中,住宅小區內井蓋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被告往往不是小區業主,而是物業管理公司;終法院判決承擔賠償責任的往往也是物業管理公司。[2]這種責任承擔模式如何與《物權法》上規定住宅小區內井蓋歸屬小區業主共同所有這一所有權制度相互協調論證,值得進一步討論研究。其次,無論這種類型下的賠償責任主體終確定是井蓋權屬單位抑或是井蓋管理單位,其同樣存在著種類型井蓋致人損害賠償糾紛中所出現的難題,井蓋權屬單位或是井蓋管理單位均淹沒在縱橫交錯的地下設施管道中,無處可尋。
在第三種類型井蓋致人損害賠償糾紛中,有一個可問責性與否的難題:行政管理單位履行的是行政職能,那么在其存在管理瑕疵時,是否應該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其法律依據何在?
在第四種類型井蓋被盜而致人損害所引發的糾紛中,偷盜井蓋的行為人理應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但是現實中,這類案例的情況往往是偷盜行為人遲遲沒有歸案或者沒有償付能力,這時追究行為人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對受害人救濟并無實際功效,受害人無法從直接責任人——偷盜井蓋的行為人處取得應有的賠償。
二、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救濟機制
(一)多元化責任主體的構建
筆者認為,在井蓋事故中,應該綜合考慮不同的責任主體,捋清各個責任主體的賠償責任分擔,從而構建由民事責任主體、行政責任主體和社會責任主體相互補充的、多元化的救濟法網,具體分析如下:
1、民事責任主體
井蓋的損害賠償首先是一個民事領域的問題,民事責任主體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具體而言,民事責任主體,即負有井蓋管理責任的主體,包括井蓋權屬主體和井蓋管理主體。
2、行政責任主體
井蓋作為城市公共設施,行政管理負有不可推卸的行政管理義務和行政責任。
3、社會責任主體
在直接救濟途徑無法走通的情況下,社會救助與責任保險需要擔負其社會責任。
4、其他責任主體
在井蓋事故中,還有一些不容忽視的其他責任主體。比如井蓋被盜而致人損害,這時偷盜井蓋的行為人應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比如在井蓋事故中,受害人沒有足夠的自我保護的意識,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這時受害人也要根據與有過失制度承擔相應的責任。
筆者在這里重點討論的是民事責任主體、行政責任主體和社會責任主體所共同構建的多元化責任救濟體系。關于偷盜井蓋的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受害人的與有過失等問題在理論上并無爭議,在司法實務中亦無障礙,本文不做更多的討論。
(二)民事責任主體
在井蓋事故損害賠償中,民事責任主體,即負有井蓋管理責任的主體,可以劃分為井蓋權屬主體和井蓋管理主體。
1、井蓋權屬主體
(1)井蓋權屬主體的類型化區分
在城市地下設施的建設中,涉及電力、電信、燃氣、供熱、供水、環衛、市政、房管、園林、公安交通、消防等各個部門,各類井蓋的權屬也呈現紛繁復雜的局面。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井蓋屬于一個井蓋權屬單位單獨所有并使用、維護;第二,井蓋由井蓋權屬單位委托具有相應維護能力的單位對其井蓋設施進行維護[3];第三,井蓋屬于兩個或多個井蓋權屬單位共同所有并共用;共用單位協商明確一家單位負責維護,或者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應維護能力的單位維護。[4]
(2)井蓋權屬主體的過錯推定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126條和《侵權責任法》第85條的規定,井蓋權屬主體在井蓋致人損害時承擔過錯推定的損害賠償責任,即除非井蓋權屬主體可以證明自己盡到了合理的管理維修義務,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井蓋權屬主體便對受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井蓋管理主體
(1)井蓋管理主體的類型化區分
井蓋管理主體在市政實務中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井蓋管理主體與井蓋權屬主體合一,即井蓋的管理者便是井蓋的所有者;第二,井蓋管理主體與井蓋權屬主體分離,即兩者分別為兩個不同的單位。具體來說,又分為兩種情形:首先,在井蓋施工期間,工程發包方是井蓋權屬主體,而施工單位或者建設單位為井蓋管理主體。其次,井蓋權屬主體委托具有相應維護能力的單位管理并維護,則受托單位便為井蓋管理主體,委托單位為井蓋權屬主體。典型的情況是建筑區劃內住宅小區公共區域的井蓋,是小區業主委托物業管理公司維護管理,小區業主則為井蓋權屬主體,物業管理公司則為井蓋管理主體。
(2)井蓋管理主體的責任
當井蓋管理主體與井蓋權屬主體合一時,不存在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爭議,由這個合一的主體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是當井蓋管理主體與井蓋權屬主體分離時,即出現上述類型化區分中的第二種情況時,井蓋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究竟由井蓋權屬主體承擔,還是由井蓋管理主體承擔,或者由二者共同分擔,則存在著爭議。筆者認為,當權屬主體與管理主體分離時,應由管理主體承擔賠償責任,即井蓋管理主體承擔的是責任,誰管理誰負責。井蓋權屬主體只有在與井蓋管理主體合一時或者不存在井蓋管理主體時才承擔賠償責任。具體理由有:
①法條依據
一方面,《侵權責任法》第91條專門針對井蓋問題做出了相應規定:“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笨梢姡擅鞔_規定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的主體是管理人,即這里所指的井蓋管理主體。另一方面,根據《民法通則》第125條和《侵權責任法》第91條的規定,井蓋施工過程中致人損害,由施工人承擔賠償責任。依此,法律明文規定在施工期間由井蓋管理主體——施工方而非井蓋權屬主體——工程發包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②法理依據
A、損害理論:筆者認為,在確認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時應該重點著眼于防止井蓋事故損害的再次發生。責任主體的終確定應該考量井蓋權屬人和井蓋管理人何者離損害發生的原因更為接近,何者更有能力損害的發生。而井蓋管理主體較井蓋權屬主體而言,更接近導致井蓋事故發生的維護管理瑕疵,更有能力去妥善管理井蓋,悲劇的發生。比如,物業管理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后,必然會在日后加強其對井蓋進行巡查和檢查,發現井蓋瑕疵后采取有效措施緊急處理,這便能更有效地井蓋悲劇的再次發生。若是由小區業主承擔賠償責任,小區業主在維護管理井蓋上發揮不了如此立竿見影的作用。
B、損失分擔理論:筆者認為,在確認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時應該更多考慮損失的公平合理分擔,考慮管理者和權屬者何者更具有分擔能力。在住宅小區井蓋事故賠償問題上,一般而言,物業管理公司較之小區業主更具有償付受害人損失的能力。由物業管理公司來承擔賠償責任能使受害人的損失得到比較公平合理的分擔。
③司法實務依據
如上文所述,實踐中,住宅小區內井蓋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被告往往不是小區業主,而是物業管理公司;終法院判決承擔賠償責任的往往也是物業管理公司——井蓋的管理主體。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這里所述的井蓋管理主體承擔責任,是在終賠償責任的分配層面而言的,而不是在受害人求償層面而言的?!肚謾嘭熑畏ā返?/span>85條較之《民法通則》第126條,將責任主體由原來的“所有人、管理人”擴展為“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并增加其對其它責任人追償的制度?!肚謾嘭熑畏ā返倪@項變動有利于受害人更及時更有效地受償:受害人可以不必地確認究竟誰是井蓋致人損害中真正的責任主體,便可以從井蓋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三方中任意一方[5]處首先獲得賠償。真正責任主體的確認則發生在之后井蓋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三者之間相互追償或者向其它責任人追償的法律關系中。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5條的規定,受害人可以在求償階段選擇向井蓋權屬主體提出賠償要求,司法也應該支持這種訴求。但是井蓋權屬主體在向受害人支付賠償款后可以向井蓋管理主體追償,從而使得井蓋管理主體成為終負賠償責任的民事責任主體。
(3)井蓋管理主體的過錯推定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125條、第126條和《侵權責任法》第85條、第91條的規定,井蓋致人損害,井蓋管理主體承擔過錯推定損害賠償責任,其在證明自己已經盡到管理義務時免責。
(三)行政責任主體
在井蓋管理體系中,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對井蓋的管理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行政管理,負有相關的行政管理義務,在相應情況下還需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1、行政責任主體的行政管理義務
有些政府負責人認為,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對井蓋的行政管理主要限于制定井蓋的相關標準、規范和法規規定,對違法行為和管理不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并負責對井蓋管理信息依法提供咨詢與服務;并不負有對具體井蓋設施進行日常維護管理的義務。[6]
但是筆者認為,在新數字化城市管理模式的協助下,行政責任主體的行政管理義務不應只停留在宏觀立法和信息服務層面,而應當具體涉及到井蓋的日常維護和檢查以及在特定緊急情形下的修繕義務。主要理由有三:
(1)法條依據
《北京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規定》[7]、《實施<北京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規定>細則》[8]、《濟南市城市道路井蓋設施管理規定》[9]、《南昌市城市道路井具設施管理辦法》[10]等相關大城市地方法規規章對城市市政管理中所有和管理井蓋相關的單位以及行政管理部門對井蓋的管理義務做了詳盡的規定,主要可以總結為以下幾點規則:
,井蓋施工期間,由施工單位或建設單位負責井蓋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第二,井蓋權屬單位或者井蓋管理單位負責井蓋的日常維護、修繕工作。這些相應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井蓋管理和維修責任制度,并配備專門巡查人員,加強對井蓋的巡查和管護。在發現井蓋丟失、損壞、移位、震響等情況時, 應立即補裝、維修或更換。確保井蓋完好無恙,車輛、行人通過時不壞、不動、 不響。
第三,井蓋管理行政單位落實檢查監督職能,并在緊急情況下負責修繕,確保公共。井蓋管理行政單位必須指派專人對公共場所的井蓋經常巡查,定期檢查,監督負有管理責任單位的工作。在接到報告或者發現井蓋丟失、損壞等情況時,應當立即設立警示標志,并通知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進行維修或補裝。在保護市政設施和保證車輛行人通行的緊急情況下或者在無法確認負有井蓋管理責任的單位的情況下,應當先行補裝、更換或采取其他措施。所需的費用, 由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承擔。
具體到行政責任主體的行政管理義務,根據《北京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規定》第5條、《實施<北京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規定>細則》第5條、《濟南市城市道路井蓋設施管理規定》第6條、《南昌市城市道路井具設施管理辦法》第13條等地方法規規章的明文規定,行政責任主體負有以下法定的義務:
,監督管理義務:建立監督巡查和定期檢查制度,設立監督,及時受理投訴。
第二,協調維修義務:發現險情,立即設立警示標志,通知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進行維修或補裝,驗收其維修工程。
第三,替代維修義務:在保證公共的緊急情況下或者在無法確認負有井蓋管理責任單位的情況下,應當先行補裝、更換或采取其他措施。
(2)法理依據
政府相關部門在城市公共設施領域有著不可推卸的保護社會大眾公共利益的行政職責。公民在發現井蓋損毀、丟失的情況下,一般不可能知曉負有井蓋管理責任的單位,便利的救濟途徑便是找政府,通知行政管理。且隨著新數字化城市管理模式的普及,政府發現井蓋問題、通知相關單位、完成維修任務的職能趨于便利化化。在這種情況下,行政責任主體,較之其他主體,便有著先發現井蓋缺陷的天然優勢,需要盡到自己應有的行政管理義務而大程度地保障公共利益。
(3)司法實務依據
在行政管理實務中,在北京、上海、南京、重慶、武漢等城市,已經率先試行“萬米單元網格”城市管理新模式,即給井蓋貼上“身份”代碼。這種城市管理新模式為城市市政井蓋管理提供了極大的便利,而且這種模式的逐步推廣也為行政責任主體履行其具體的行政管理義務——即對井蓋的日常維護和檢查義務以及在特定緊急情形下的修繕義務——提供了豐富的實踐范例和實務依據。
依托數字城市技術,“萬米單元網格”城市管理新模式具體包括“城市指揮中心”和“城管監督中心”。在“城市指揮中心”的電子地圖上,下水道、井蓋、電線、路燈等市政設施用數字編成代碼,輸入計算機系統,反映在大熒幕上。每1個“小方塊”在實地面積都有1萬平方米左右。每1-2個“小方塊”分派一個監督員每天在現場巡邏,配備一臺信息采集器——“城管通”,一旦發現“小圓點”有狀況,監督員時間告知“城管監督中心”,“監督中心”核實情況后時間向“指揮中心”報告,“指揮中心”在時間內作出處理方案。這些以前至少需要2-3天才能完成的流程,現在只需要幾分鐘就可解決。居民有了問題可以直接找城管監督員或打監督中心特別服務,區城管指揮中心直接派遣到專業部門,一些久拖不決的“老大難”問題很快得到處理。[11]
在這項城市管理的“萬米單元網格”內,各種公共設施,小到一個個井蓋,都有自己的“身份”代碼。這樣,依靠數字化管理,井蓋丟失、損壞可以時間被發現、時間通知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時間被補裝、維修或更換,減少了管理層級,提高了辦事效率,強化了行政監督,有效防止了井蓋事故的發生,從源頭上減少了井蓋事故糾紛的損害賠償爭議。
2、行政責任主體的行政責任
有些政府負責人認為,行政管理依法履行的是行政管理職責,而并不負有對具體井蓋設施進行日常維護管理的義務。因此,行政管理不能作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主體。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如果由于維護管理不善或未盡到法定義務,而造成人身損害事故發生的,應當由井蓋所有權人或約定的維護管理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12]
但是,筆者認為,行政責任主體有附隨其行政管理義務而存在的行政責任。若行政履行其行政管理義務時存在管理瑕疵——具體行政行為不作為或者不合法時,是必須承擔民事賠償責的,主要理由有二:
(1)法條依據
有義務便有責任。行政管理部門在沒有完全履行上述行政管理義務時,在對井蓋的檢查和維修上存在著管理瑕疵時,即出現了具體行政行為的不作為或不合法時,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7條第1款和《賠償法》第2條、第3條,行政管理由于未盡職責的過錯,導致公民遭受不必要的損害,需要對公民的人身財產損失進行相應賠償。
(2)司法實務依據
根據北京市市政管委所提供的2008年井蓋事故處理摘要,筆者發現,在市政管理實務中,為了使得受害人得到應有的救濟,行政管理部門有時不得不承擔起無主井蓋的致人損害賠償。當然,這種由行政管理部門承擔后兜底性賠償責任的做法很難被行政所接受,筆者也不認可。
但在司法審判實踐中,行政管理部門若未履行其作為市政管理者應盡的井蓋管理義務,往往就成為井蓋事故賠償糾紛的被告;終法院也判決其向受害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江蘇南京的周興國窖井蓋案中,法院便判決南京市鼓樓區市政管理所一次性賠償受害人周興國7369.90元。[13]
(四)社會責任主體
實踐中,若只依靠民事責任主體和行政責任主體對受害人進行損害賠償,會出現一種救濟“真空”的情況:即相關主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承擔不具可行性或者客觀上無法得到充分落實。比如,負有井蓋管理責任的單位經多方調查仍不明確,行政管理部門不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又比如,井蓋被偷盜而致人損害,偷盜行為人遲遲未歸案或者無賠償能力,而負有井蓋管理責任的單位和行政管理部門都盡到了合理的管理義務等。在這種情況下,若是由無管理過錯的井蓋管理單位或者行政管理部門承擔受害人的全部損失,恐怕不符合損失的公平合理分擔原則,也有悖公平正義的民法基本原則。
所以,筆者認為,應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受害人救濟機制,針對井蓋等城市公共設施建立相應的社會救助制度和責任保險制度,構建侵權賠償責任與保險賠償、社會救助平行的救濟模式。[14]
首先,構建有效的社會救助機制,建立一筆“公共設施賠償基金”,投入啟動資金,同時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捐贈,委托專門進行管理和經營。一旦由于公共設施致人損害需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時,便可從這一社會救助基金中支取。
其次,完善責任保險制度。針對井蓋等城市公共設施所隱藏的隱患,負有井蓋管理責任的單位可以為其購買責任保險。當井蓋事故作為保險事故發生時,受害人可以優先獲得保險賠償金。
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很多損害的發生,可以通過保險、社會基金的救助,從而實現損失分擔的社會化,減少了傳統的個人責任的發生。[15]
三、結語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面對紛繁復雜的井蓋致人損害的賠償糾紛,應該構建和完善由民事責任主體、行政責任主體和社會責任主體相互補充的多元化救濟體系,以實現受害人救濟的大化。具體來說,針對前述所提到的司法實務中四種類型的井蓋致人損害賠償糾紛所遇到的難題,筆者認為可以嘗試如下解決:
在種井蓋權屬主體責任型的賠償糾紛——即無主井蓋致人損害的糾紛中,若無法找尋井蓋權屬主體承擔賠償責任時,可以啟動行政責任的賠償機制——由存在具體行政行為不作為或不合法的行政負賠償責任;若行政管理不存在管理瑕疵,則可以啟動社會救助和責任保險的社會責任賠償機制。
在第二種井蓋管理主體責任型的賠償糾紛中,首先,當井蓋權屬主體與井蓋管理主體分別為兩個不同單位時,應該由井蓋管理主體承擔賠償責任。比如住宅小區內井蓋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主體應該是物業公司這一井蓋管理主體;其次,若是井蓋管理主體無法找尋時,同樣可以啟動如上述種類型糾紛中的解決方案:有存在管理瑕疵的行政負賠償責任或者由社會救助和責任保險救濟受害人。
在第三種行政管理責任型的賠償糾紛中,首先,行政管理負有對市政井蓋設施進行日常維護和檢查以及在特定緊急情形下負責修繕等具體的井蓋管理義務,并且當其存在具體行政行為不作為或不合法的管理瑕疵時,應該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其次,市政管理實務應該在各個城市普及和完善“萬米單元網格”城市管理新模式,給城市中的每個井蓋貼上“身份”代碼,從而從根源上避免井蓋致人損害的悲劇發生。
在第四種偷盜井蓋行為人責任型的賠償糾紛中,若直接責任人——偷盜行為人遲遲沒有歸案或者沒有償付能力,則應啟動相關的其他民事責任主體、行政責任主體和社會責任主體的賠償機制:追究井蓋權屬主體或者井蓋管理主體的民事賠償責任以及行政管理瑕疵所引起的賠償責任;若井蓋權屬主體或井蓋管理主體可以證明其已經盡到了管理義務,以及行政不存在管理瑕疵的情況下,則應啟動社會救助和責任保險以填補受害人的損失。
作為公共設施的井蓋,屢屢成為“城市黑洞”,這個“黑洞”已經吞噬了太多人的生命和,只有當負有井蓋管理責任的各個單位、井蓋的行政管理者和全社會共同承擔起維護井蓋的責任,我們才可以放心地在平坦的城市道路上行走。
【作者簡介】
李陳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注釋】
[1] 參見《無蓋井摔傷人誰應承擔責任?》,載《北京日報》,2006年9月28日。
[2] 參見《“奪命的井蓋”案》,載中央人民廣播電臺法制部《現在開庭欄目組》編:《現在開庭11》,中國方正出版社2008版,第18-25頁。《烏市公共設施屢遭“攻擊”曝監管“軟肋”》,載《法制日報》,2008年2月18日。
[3] 這時便出現了井蓋權屬主體和井蓋管理主體的分立。這種情況下何者為終的責任承擔主體,下文將進一步探討。
[4] 共同委托專門單位維護的情形下也出現了井蓋權屬主體和井蓋管理主體的分立。這種情況下何者為終的責任承擔主體,下文將進一步探討。
[5] 若井蓋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統一于一個主體,則受害人直接向其求償;若井蓋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分離為兩個主體或者三個主體,則受害人可任意擇其一求償。
[6] 參見《無蓋井摔傷人誰應承擔責任?》,載《北京日報》,2006年9月28日。
[7] 參見《北京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規定》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
[8] 參見《實施<北京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規定>細則》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
[9] 參見《濟南市城市道路井蓋設施管理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十四條。
[10] 參見《南昌市城市道路井具設施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
[11] 參見《北京東城區:城管新模式專治“扯皮”》,載《新華每日電訊》,2005年3月30日?!毒w路燈有代碼投訴處理電子化》,載《長江日報》,2005年10月21日?!稊底质姓?/span>_武裝到井蓋》,載《封面故事》,2005年8月1日?!段沂袑嵤底只鞘泄芾怼罚d《重慶日報》,2005年8月4日。
[12] 參見《無蓋井摔傷人誰應承擔責任?》,載《北京日報》,2006年9月28日。
[13] 參見《世上冒出個“窨井蓋獎”》,載《中國律師》,1999年7月。
[14] 觀點參見:王利明:《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受害人救濟機制》,載《中國法學》,2009年第4期。
[15] 參見張新寶:《中國侵權行為法》,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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