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邵陽市綏寧縣球墨鑄鐵井蓋_多年制造經驗的產品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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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現場實拍視頻將帶您走進球墨鑄鐵井蓋_多年制造經驗產品的世界,讓您親眼見證其優點和特點,為您的購買決策提供有力支持。以下是:球墨鑄鐵井蓋_多年制造經驗的圖文介紹 【摘要】城市市政道路上的井蓋致人損害所引發的損害賠償糾紛往往面臨受害人得不到有效救濟的難題。本…城市市政道路上的井蓋致人損害所引發的損害賠償糾紛往往面臨受害人得不到有效救濟的難題。本文梳理了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的相關規定,結合市政管理實務和司法審判實務中的相關做法,提出了問題的解決方案:為使受害人得到有效的救濟,應建立和完善民事責任主體、行政責任主體和社會責任主體并行的多元化救濟機制。也就是說,在妥善解決井蓋致人損害的賠償糾紛時,除了確立民事責任主體的侵權損害賠償制度之外,還應一方面確認行政主體在市政井蓋管理中的義務和相關賠償責任,另一方面建立相應的社會救助制度和責任保險制度。【關鍵詞】井蓋致人損害;民事責任主體;行政責任主體
【寫作年份】2010年
【正文】
一、引言
井蓋作為城市中不可或缺的公共設施,在城市市政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井蓋一旦丟失、損壞,就會成為危險的隱患,隨時可能致人傷殘或死亡。于是,受害人就與導致該危險隱患產生的主體形成了損害賠償的權利、義務關系。如何建立合理有效的受害人救濟機制成為市政管理中一個紛繁復雜的問題。
司法實務中,井蓋致人損害的賠償糾紛有著各種不同的情形,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井蓋權屬主體即是井蓋管理主體,其在對井蓋的日常維護、修繕工作中存在瑕疵,受害人受損而求償;
第二,在井蓋權屬主體之外,另有單獨的井蓋管理主體。井蓋管理主體在對井蓋的日常維護、修繕工作中存在瑕疵,受害人受損而求償;
第三,井蓋行政管理主體存在管理瑕疵,受害人受損而求償;
第四,行為人用盜竊等手段破壞井蓋公共設施,受害人受損而求償。
這四種不同類型的糾紛在司法實務中分別遇到了不同的瓶頸和難題,具體概括如下:
在種類型井蓋致人損害的賠償糾紛中,責任單位的確定成為客觀不能。在這類案件中,雖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由井蓋權屬主體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是根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所提供的2008年井蓋事故處理摘要,此類井蓋事故在實踐處理中的瓶頸是井蓋權屬主體無處可尋,即所謂的無主井蓋傷人成為一大難題。據調查顯示,北京市共有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100.6184萬個,其中水箅子18.3292萬個,分屬于水、電、氣、熱、通訊等17家專業井蓋權屬單位和社會單位。[1]由于各處井蓋隸屬不同的單位和企業,尋找井蓋權屬單位往往耗時耗力且經常經過多方調查也無法終確認責任單位。所以處理此類案件時,若僅僅依靠井蓋權屬單位賠付損害賠償,無法實現對受害人的有效、便利救濟。
在第二種類型井蓋致人損害的賠償糾紛中,有兩個難題困擾著司法實務:首先,在井蓋權屬主體與井蓋管理主體分立為兩個不同單位時,究竟是由井蓋權屬主體還是由井蓋管理主體承擔賠償責任?比如,住宅小區內井蓋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主體究竟是小區業主還是物業公司,《物權法》和司法審判實踐似乎出現了矛盾和沖突。《物權法》第73條規定:“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依此,住宅小區內井蓋屬于建筑區劃內的“公用設施”,其所有權也應屬于小區業主。可是由此井蓋所引發的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是否也應為小區業主呢?在司法實務判決中,住宅小區內井蓋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被告往往不是小區業主,而是物業管理公司;終法院判決承擔賠償責任的往往也是物業管理公司。[2]這種責任承擔模式如何與《物權法》上規定住宅小區內井蓋歸屬小區業主共同所有這一所有權制度相互協調論證,值得進一步討論研究。其次,無論這種類型下的賠償責任主體終確定是井蓋權屬單位抑或是井蓋管理單位,其同樣存在著種類型井蓋致人損害賠償糾紛中所出現的難題,井蓋權屬單位或是井蓋管理單位均淹沒在縱橫交錯的地下設施管道中,無處可尋。
在第三種類型井蓋致人損害賠償糾紛中,有一個可問責性與否的難題:行政管理單位履行的是行政職能,那么在其存在管理瑕疵時,是否應該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其法律依據何在?
在第四種類型井蓋被盜而致人損害所引發的糾紛中,偷盜井蓋的行為人理應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但是現實中,這類案例的情況往往是偷盜行為人遲遲沒有歸案或者沒有償付能力,這時追究行為人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對受害人救濟并無實際功效,受害人無法從直接責任人——偷盜井蓋的行為人處取得應有的賠償。
二、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救濟機制
(一)多元化責任主體的構建
筆者認為,在井蓋事故中,應該綜合考慮不同的責任主體,捋清各個責任主體的賠償責任分擔,從而構建由民事責任主體、行政責任主體和社會責任主體相互補充的、多元化的救濟法網,具體分析如下:
1、民事責任主體
井蓋的損害賠償首先是一個民事領域的問題,民事責任主體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具體而言,民事責任主體,即負有井蓋管理責任的主體,包括井蓋權屬主體和井蓋管理主體。
2、行政責任主體
井蓋作為城市公共設施,行政管理負有不可推卸的行政管理義務和行政責任。
3、社會責任主體
在直接救濟途徑無法走通的情況下,社會救助與責任保險需要擔負其社會責任。
4、其他責任主體
在井蓋事故中,還有一些不容忽視的其他責任主體。比如井蓋被盜而致人損害,這時偷盜井蓋的行為人應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比如在井蓋事故中,受害人沒有足夠的自我保護的意識,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這時受害人也要根據與有過失制度承擔相應的責任。
筆者在這里重點討論的是民事責任主體、行政責任主體和社會責任主體所共同構建的多元化責任救濟體系。關于偷盜井蓋的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受害人的與有過失等問題在理論上并無爭議,在司法實務中亦無障礙,本文不做更多的討論。
(二)民事責任主體
在井蓋事故損害賠償中,民事責任主體,即負有井蓋管理責任的主體,可以劃分為井蓋權屬主體和井蓋管理主體。
1、井蓋權屬主體
(1)井蓋權屬主體的類型化區分
在城市地下設施的建設中,涉及電力、電信、燃氣、供熱、供水、環衛、市政、房管、園林、公安交通、消防等各個部門,各類井蓋的權屬也呈現紛繁復雜的局面。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井蓋屬于一個井蓋權屬單位單獨所有并使用、維護;第二,井蓋由井蓋權屬單位委托具有相應維護能力的單位對其井蓋設施進行維護[3];第三,井蓋屬于兩個或多個井蓋權屬單位共同所有并共用;共用單位協商明確一家單位負責維護,或者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應維護能力的單位維護。[4]
(2)井蓋權屬主體的過錯推定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126條和《侵權責任法》第85條的規定,井蓋權屬主體在井蓋致人損害時承擔過錯推定的損害賠償責任,即除非井蓋權屬主體可以證明自己盡到了合理的管理維修義務,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井蓋權屬主體便對受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井蓋管理主體
(1)井蓋管理主體的類型化區分
井蓋管理主體在市政實務中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井蓋管理主體與井蓋權屬主體合一,即井蓋的管理者便是井蓋的所有者;第二,井蓋管理主體與井蓋權屬主體分離,即兩者分別為兩個不同的單位。具體來說,又分為兩種情形:首先,在井蓋施工期間,工程發包方是井蓋權屬主體,而施工單位或者建設單位為井蓋管理主體。其次,井蓋權屬主體委托具有相應維護能力的單位管理并維護,則受托單位便為井蓋管理主體,委托單位為井蓋權屬主體。典型的情況是建筑區劃內住宅小區公共區域的井蓋,是小區業主委托物業管理公司維護管理,小區業主則為井蓋權屬主體,物業管理公司則為井蓋管理主體。
(2)井蓋管理主體的責任
當井蓋管理主體與井蓋權屬主體合一時,不存在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爭議,由這個合一的主體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是當井蓋管理主體與井蓋權屬主體分離時,即出現上述類型化區分中的第二種情況時,井蓋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究竟由井蓋權屬主體承擔,還是由井蓋管理主體承擔,或者由二者共同分擔,則存在著爭議。筆者認為,當權屬主體與管理主體分離時,應由管理主體承擔賠償責任,即井蓋管理主體承擔的是責任,誰管理誰負責。井蓋權屬主體只有在與井蓋管理主體合一時或者不存在井蓋管理主體時才承擔賠償責任。具體理由有:
①法條依據
一方面,《侵權責任法》第91條專門針對井蓋問題做出了相應規定:“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可見,法律明確規定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的主體是管理人,即這里所指的井蓋管理主體。另一方面,根據《民法通則》第125條和《侵權責任法》第91條的規定,井蓋施工過程中致人損害,由施工人承擔賠償責任。依此,法律明文規定在施工期間由井蓋管理主體——施工方而非井蓋權屬主體——工程發包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②法理依據
A、損害理論:筆者認為,在確認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時應該重點著眼于防止井蓋事故損害的再次發生。責任主體的終確定應該考量井蓋權屬人和井蓋管理人何者離損害發生的原因更為接近,何者更有能力損害的發生。而井蓋管理主體較井蓋權屬主體而言,更接近導致井蓋事故發生的維護管理瑕疵,更有能力去妥善管理井蓋,悲劇的發生。比如,物業管理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后,必然會在日后加強其對井蓋進行巡查和檢查,發現井蓋瑕疵后采取有效措施緊急處理,這便能更有效地井蓋悲劇的再次發生。若是由小區業主承擔賠償責任,小區業主在維護管理井蓋上發揮不了如此立竿見影的作用。
B、損失分擔理論:筆者認為,在確認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時應該更多考慮損失的公平合理分擔,考慮管理者和權屬者何者更具有分擔能力。在住宅小區井蓋事故賠償問題上,一般而言,物業管理公司較之小區業主更具有償付受害人損失的能力。由物業管理公司來承擔賠償責任能使受害人的損失得到比較公平合理的分擔。
③司法實務依據
如上文所述,實踐中,住宅小區內井蓋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被告往往不是小區業主,而是物業管理公司;終法院判決承擔賠償責任的往往也是物業管理公司——井蓋的管理主體。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這里所述的井蓋管理主體承擔責任,是在終賠償責任的分配層面而言的,而不是在受害人求償層面而言的。《侵權責任法》第85條較之《民法通則》第126條,將責任主體由原來的“所有人、管理人”擴展為“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并增加其對其它責任人追償的制度。《侵權責任法》的這項變動有利于受害人更及時更有效地受償:受害人可以不必地確認究竟誰是井蓋致人損害中真正的責任主體,便可以從井蓋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三方中任意一方[5]處首先獲得賠償。真正責任主體的確認則發生在之后井蓋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三者之間相互追償或者向其它責任人追償的法律關系中。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5條的規定,受害人可以在求償階段選擇向井蓋權屬主體提出賠償要求,司法也應該支持這種訴求。但是井蓋權屬主體在向受害人支付賠償款后可以向井蓋管理主體追償,從而使得井蓋管理主體成為終負賠償責任的民事責任主體。
(3)井蓋管理主體的過錯推定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125條、第126條和《侵權責任法》第85條、第91條的規定,井蓋致人損害,井蓋管理主體承擔過錯推定損害賠償責任,其在證明自己已經盡到管理義務時免責。
(三)行政責任主體
在井蓋管理體系中,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對井蓋的管理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行政管理,負有相關的行政管理義務,在相應情況下還需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1、行政責任主體的行政管理義務
有些政府負責人認為,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對井蓋的行政管理主要限于制定井蓋的相關標準、規范和法規規定,對違法行為和管理不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并負責對井蓋管理信息依法提供咨詢與服務;并不負有對具體井蓋設施進行日常維護管理的義務。[6]
但是筆者認為,在新數字化城市管理模式的協助下,行政責任主體的行政管理義務不應只停留在宏觀立法和信息服務層面,而應當具體涉及到井蓋的日常維護和檢查以及在特定緊急情形下的修繕義務。主要理由有三:
(1)法條依據
《北京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規定》[7]、《實施<北京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規定>細則》[8]、《濟南市城市道路井蓋設施管理規定》[9]、《南昌市城市道路井具設施管理辦法》[10]等相關大城市地方法規規章對城市市政管理中所有和管理井蓋相關的單位以及行政管理部門對井蓋的管理義務做了詳盡的規定,主要可以總結為以下幾點規則:
,井蓋施工期間,由施工單位或建設單位負責井蓋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第二,井蓋權屬單位或者井蓋管理單位負責井蓋的日常維護、修繕工作。這些相應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井蓋管理和維修責任制度,并配備專門巡查人員,加強對井蓋的巡查和管護。在發現井蓋丟失、損壞、移位、震響等情況時, 應立即補裝、維修或更換。確保井蓋完好無恙,車輛、行人通過時不壞、不動、 不響。
第三,井蓋管理行政單位落實檢查監督職能,并在緊急情況下負責修繕,確保公共。井蓋管理行政單位必須指派專人對公共場所的井蓋經常巡查,定期檢查,監督負有管理責任單位的工作。在接到報告或者發現井蓋丟失、損壞等情況時,應當立即設立警示標志,并通知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進行維修或補裝。在保護市政設施和保證車輛行人通行的緊急情況下或者在無法確認負有井蓋管理責任的單位的情況下,應當先行補裝、更換或采取其他措施。所需的費用, 由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承擔。
具體到行政責任主體的行政管理義務,根據《北京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規定》第5條、《實施<北京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規定>細則》第5條、《濟南市城市道路井蓋設施管理規定》第6條、《南昌市城市道路井具設施管理辦法》第13條等地方法規規章的明文規定,行政責任主體負有以下法定的義務:
,監督管理義務:建立監督巡查和定期檢查制度,設立監督,及時受理投訴。
第二,協調維修義務:發現險情,立即設立警示標志,通知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進行維修或補裝,驗收其維修工程。
第三,替代維修義務:在保證公共的緊急情況下或者在無法確認負有井蓋管理責任單位的情況下,應當先行補裝、更換或采取其他措施。
(2)法理依據
政府相關部門在城市公共設施領域有著不可推卸的保護社會大眾公共利益的行政職責。公民在發現井蓋損毀、丟失的情況下,一般不可能知曉負有井蓋管理責任的單位,便利的救濟途徑便是找政府,通知行政管理。且隨著新數字化城市管理模式的普及,政府發現井蓋問題、通知相關單位、完成維修任務的職能趨于便利化化。在這種情況下,行政責任主體,較之其他主體,便有著先發現井蓋缺陷的天然優勢,需要盡到自己應有的行政管理義務而大程度地保障公共利益。
(3)司法實務依據
在行政管理實務中,在北京、上海、南京、重慶、武漢等城市,已經率先試行“萬米單元網格”城市管理新模式,即給井蓋貼上“身份”代碼。這種城市管理新模式為城市市政井蓋管理提供了極大的便利,而且這種模式的逐步推廣也為行政責任主體履行其具體的行政管理義務——即對井蓋的日常維護和檢查義務以及在特定緊急情形下的修繕義務——提供了豐富的實踐范例和實務依據。
依托數字城市技術,“萬米單元網格”城市管理新模式具體包括“城市指揮中心”和“城管監督中心”。在“城市指揮中心”的電子地圖上,下水道、井蓋、電線、路燈等市政設施用數字編成代碼,輸入計算機系統,反映在大熒幕上。每1個“小方塊”在實地面積都有1萬平方米左右。每1-2個“小方塊”分派一個監督員每天在現場巡邏,配備一臺信息采集器——“城管通”,一旦發現“小圓點”有狀況,監督員時間告知“城管監督中心”,“監督中心”核實情況后時間向“指揮中心”報告,“指揮中心”在時間內作出處理方案。這些以前至少需要2-3天才能完成的流程,現在只需要幾分鐘就可解決。居民有了問題可以直接找城管監督員或打監督中心特別服務,區城管指揮中心直接派遣到專業部門,一些久拖不決的“老大難”問題很快得到處理。[11]
在這項城市管理的“萬米單元網格”內,各種公共設施,小到一個個井蓋,都有自己的“身份”代碼。這樣,依靠數字化管理,井蓋丟失、損壞可以時間被發現、時間通知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時間被補裝、維修或更換,減少了管理層級,提高了辦事效率,強化了行政監督,有效防止了井蓋事故的發生,從源頭上減少了井蓋事故糾紛的損害賠償爭議。
2、行政責任主體的行政責任
有些政府負責人認為,行政管理依法履行的是行政管理職責,而并不負有對具體井蓋設施進行日常維護管理的義務。因此,行政管理不能作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主體。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如果由于維護管理不善或未盡到法定義務,而造成人身損害事故發生的,應當由井蓋所有權人或約定的維護管理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12]
但是,筆者認為,行政責任主體有附隨其行政管理義務而存在的行政責任。若行政履行其行政管理義務時存在管理瑕疵——具體行政行為不作為或者不合法時,是必須承擔民事賠償責的,主要理由有二:
(1)法條依據
有義務便有責任。行政管理部門在沒有完全履行上述行政管理義務時,在對井蓋的檢查和維修上存在著管理瑕疵時,即出現了具體行政行為的不作為或不合法時,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7條第1款和《賠償法》第2條、第3條,行政管理由于未盡職責的過錯,導致公民遭受不必要的損害,需要對公民的人身財產損失進行相應賠償。
(2)司法實務依據
根據北京市市政管委所提供的2008年井蓋事故處理摘要,筆者發現,在市政管理實務中,為了使得受害人得到應有的救濟,行政管理部門有時不得不承擔起無主井蓋的致人損害賠償。當然,這種由行政管理部門承擔后兜底性賠償責任的做法很難被行政所接受,筆者也不認可。
但在司法審判實踐中,行政管理部門若未履行其作為市政管理者應盡的井蓋管理義務,往往就成為井蓋事故賠償糾紛的被告;終法院也判決其向受害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江蘇南京的周興國窖井蓋案中,法院便判決南京市鼓樓區市政管理所一次性賠償受害人周興國7369.90元。[13]
(四)社會責任主體
實踐中,若只依靠民事責任主體和行政責任主體對受害人進行損害賠償,會出現一種救濟“真空”的情況:即相關主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承擔不具可行性或者客觀上無法得到充分落實。比如,負有井蓋管理責任的單位經多方調查仍不明確,行政管理部門不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又比如,井蓋被偷盜而致人損害,偷盜行為人遲遲未歸案或者無賠償能力,而負有井蓋管理責任的單位和行政管理部門都盡到了合理的管理義務等。在這種情況下,若是由無管理過錯的井蓋管理單位或者行政管理部門承擔受害人的全部損失,恐怕不符合損失的公平合理分擔原則,也有悖公平正義的民法基本原則。
所以,筆者認為,應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受害人救濟機制,針對井蓋等城市公共設施建立相應的社會救助制度和責任保險制度,構建侵權賠償責任與保險賠償、社會救助平行的救濟模式。[14]
首先,構建有效的社會救助機制,建立一筆“公共設施賠償基金”,投入啟動資金,同時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捐贈,委托專門進行管理和經營。一旦由于公共設施致人損害需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時,便可從這一社會救助基金中支取。
其次,完善責任保險制度。針對井蓋等城市公共設施所隱藏的隱患,負有井蓋管理責任的單位可以為其購買責任保險。當井蓋事故作為保險事故發生時,受害人可以優先獲得保險賠償金。
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很多損害的發生,可以通過保險、社會基金的救助,從而實現損失分擔的社會化,減少了傳統的個人責任的發生。[15]
三、結語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面對紛繁復雜的井蓋致人損害的賠償糾紛,應該構建和完善由民事責任主體、行政責任主體和社會責任主體相互補充的多元化救濟體系,以實現受害人救濟的大化。具體來說,針對前述所提到的司法實務中四種類型的井蓋致人損害賠償糾紛所遇到的難題,筆者認為可以嘗試如下解決:
在種井蓋權屬主體責任型的賠償糾紛——即無主井蓋致人損害的糾紛中,若無法找尋井蓋權屬主體承擔賠償責任時,可以啟動行政責任的賠償機制——由存在具體行政行為不作為或不合法的行政負賠償責任;若行政管理不存在管理瑕疵,則可以啟動社會救助和責任保險的社會責任賠償機制。
在第二種井蓋管理主體責任型的賠償糾紛中,首先,當井蓋權屬主體與井蓋管理主體分別為兩個不同單位時,應該由井蓋管理主體承擔賠償責任。比如住宅小區內井蓋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主體應該是物業公司這一井蓋管理主體;其次,若是井蓋管理主體無法找尋時,同樣可以啟動如上述種類型糾紛中的解決方案:有存在管理瑕疵的行政負賠償責任或者由社會救助和責任保險救濟受害人。
在第三種行政管理責任型的賠償糾紛中,首先,行政管理負有對市政井蓋設施進行日常維護和檢查以及在特定緊急情形下負責修繕等具體的井蓋管理義務,并且當其存在具體行政行為不作為或不合法的管理瑕疵時,應該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其次,市政管理實務應該在各個城市普及和完善“萬米單元網格”城市管理新模式,給城市中的每個井蓋貼上“身份”代碼,從而從根源上避免井蓋致人損害的悲劇發生。
在第四種偷盜井蓋行為人責任型的賠償糾紛中,若直接責任人——偷盜行為人遲遲沒有歸案或者沒有償付能力,則應啟動相關的其他民事責任主體、行政責任主體和社會責任主體的賠償機制:追究井蓋權屬主體或者井蓋管理主體的民事賠償責任以及行政管理瑕疵所引起的賠償責任;若井蓋權屬主體或井蓋管理主體可以證明其已經盡到了管理義務,以及行政不存在管理瑕疵的情況下,則應啟動社會救助和責任保險以填補受害人的損失。
作為公共設施的井蓋,屢屢成為“城市黑洞”,這個“黑洞”已經吞噬了太多人的生命和,只有當負有井蓋管理責任的各個單位、井蓋的行政管理者和全社會共同承擔起維護井蓋的責任,我們才可以放心地在平坦的城市道路上行走。
【作者簡介】
李陳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注釋】
[1] 參見《無蓋井摔傷人誰應承擔責任?》,載《北京日報》,2006年9月28日。
[2] 參見《“奪命的井蓋”案》,載中央人民廣播電臺法制部《現在開庭欄目組》編:《現在開庭11》,中國方正出版社2008版,第18-25頁。《烏市公共設施屢遭“攻擊”曝監管“軟肋”》,載《法制日報》,2008年2月18日。
[3] 這時便出現了井蓋權屬主體和井蓋管理主體的分立。這種情況下何者為終的責任承擔主體,下文將進一步探討。
[4] 共同委托專門單位維護的情形下也出現了井蓋權屬主體和井蓋管理主體的分立。這種情況下何者為終的責任承擔主體,下文將進一步探討。
[5] 若井蓋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統一于一個主體,則受害人直接向其求償;若井蓋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分離為兩個主體或者三個主體,則受害人可任意擇其一求償。
[6] 參見《無蓋井摔傷人誰應承擔責任?》,載《北京日報》,2006年9月28日。
[7] 參見《北京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規定》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
[8] 參見《實施<北京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規定>細則》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
[9] 參見《濟南市城市道路井蓋設施管理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十四條。
[10] 參見《南昌市城市道路井具設施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
[11] 參見《北京東城區:城管新模式專治“扯皮”》,載《新華每日電訊》,2005年3月30日。《井蓋路燈有代碼投訴處理電子化》,載《長江日報》,2005年10月21日。《數字市政_武裝到井蓋》,載《封面故事》,2005年8月1日。《我市將實施數字化城市管理》,載《重慶日報》,2005年8月4日。
[12] 參見《無蓋井摔傷人誰應承擔責任?》,載《北京日報》,2006年9月28日。
[13] 參見《世上冒出個“窨井蓋獎”》,載《中國律師》,1999年7月。
[14] 觀點參見:王利明:《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受害人救濟機制》,載《中國法學》,2009年第4期。
[15] 參見張新寶:《中國侵權行為法》,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9頁。
邵陽綏寧健暉鑄造有限公司堅持新發展理念,遵循“實事求是、守正創新、行穩致遠”的工作原則,以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為發展方向,圍繞政府、城市和人作文章,傾力打造邵陽綏寧健暉鑄造有限公司,發揮全產業鏈優勢,為客戶提供 球墨鑄鐵井蓋,提供一站式綜合服務。
現在井蓋有很多的稱呼,實際上也是因為市場需求的原因對井蓋進行了很多的細化,比如三防井蓋,五防井蓋,防沉降井蓋,及彈簧井蓋。
下面添彩建材就為您說一下什么是彈簧井蓋:
彈簧井蓋實際上是五防井蓋的一個別稱,因為類井蓋的下面安裝了彈簧防盜裝置所以簡稱彈簧井蓋,它是用一個彈黃做卡子,牢牢的卡住井蓋從而起到防盜的作用。
添彩建材的彈簧井蓋在制造中注重了以下細節:
采用具有設計的新型防盜,鎖和鑰匙采用高硬度、防繡黃銅制作,防止鎖在日常使用的過程中生銹,使井蓋打不開。新型五防雙層球墨鑄鐵井蓋,采用井蓋和井圈一體設計,旋轉式安裝鎖具,已經獲得實用新型專利。(專利名:頂面平齊鑲嵌式旋轉鎖固結構的多功能井具;申請號/專利號: 200420077660)
EN 124《車道步行道 的泄水溝蓋和檢查井蓋》
防響 防盜井蓋,無噪音,符合環保要求。我公司的球墨鑄鐵井蓋,每套產品都經過三道程序加工,使其井蓋和井圈的接觸面為零,使兩者可100%無縫隙吻合,杜絕車輛經過時產生噪音。 在新型五防井蓋設計中采用了新型的設計理念,使車輛在通過井蓋時,不砸井蓋,而是首次砸到井圈的邊沿處,防止井蓋整體下沉,有效解決城市中的井蓋周圍“爛邊”問題。
防墜落鑄鐵井蓋, 承載能力強。實驗過程中本產品承載500KN壓力未遭受破壞,承載能力大大優于標準(360KN)。同時符合歐盟EN124標準要求。可經受各種重型卡車碾壓,有效防止因井蓋墜落產生的事故。
防滑,精致的鑄造工藝使產品紋路清晰,井蓋表面有獨特的防滑圖案,增加摩擦力,因雨、 雪、冰覆蓋使行人滑倒。
國際上通用的,由 CEN(排水裝置技術委員會)于 1994年6 月6 日批準 通過,適用各種材質的井蓋,它規定了任何情況下 該標準是毫無爭議的國際標準。歐洲以外的也 都是執行該標準,說明該標準的先進性和權威性
規定的荷載等級,使用范圍清 晰,對照我國標準便可以清楚地看出了我國標準的 差距。實際上按我國標準生產的各種井蓋均達不到 歐洲標準 EN124 的要求。因此,我國所有出口井蓋 的企業,做出口井蓋時均按 EN124 生產。2 CJ/T 3012-93《鑄鐵檢查井蓋》
雖然僅簡單劃分重型、輕型兩 個等級,但規定重型井蓋試驗荷載為 360 kN 與 EN124 規定的適合于各種機動車的 D400 相接近。 十多年的實踐證明達此荷載的井蓋在道路上使用 是基本的。3 CJ/T 121-2000《再生樹脂復合材料檢查井蓋》
規定試驗荷載僅為 100 kN 的 普通型井蓋可以適合“汽 10 級及以下車輛通行或 停放場地”。試驗荷載為 240 kN 的重型井蓋與 EN124 的 C250 和 CJ/T 3012-93 的輕型井蓋試驗荷 載相當,但它可以適合“機動車行駛、停放的道路、 場地”。機動車道上的井蓋的試驗荷載指標降低了, 井蓋的承載能力自然降低了,隱患就存在了。4 JC 889-2001《鋼纖維混凝土檢查井蓋》
《鑄鐵井蓋》對重型井蓋定的承載 能力(36 t)基本合理,與 EN124 的 D400 井蓋(40 t) 接近。而輕型井蓋(21 t)禁止機動車行駛時,有可能 承載能力過剩,應象 EN124 標準一樣多分幾個等 級,使用起來會更合理經濟些。《再生樹脂復合材 料井蓋》標準,重型井蓋承載能力僅為 24 t,肯定 是不夠的;《鋼纖維混凝土井蓋》的 A 型井蓋“裂 縫荷載”僅為 18 t,指標嚴重偏低。雖然國內有 3 個標準,但 3 個標準均存在一定局限,均不能涵蓋 現有各種材質的井蓋。 井蓋的承載能力是衡量井蓋能否在道路上使 用的關鍵指標,如果承載能力不高,使用時被壓壞 則與鑄鐵井蓋被盜并無區別。因此,不論使用何種 材質作井蓋,在道路上使用,至少要達到《鑄鐵井 蓋》標準規定的 36 t 的試驗荷載。隨著城市的發展, 道路越來越寬,車流量越來越大,載重量越來越高, 對井蓋的承載能力要求也越來越高。因此,新型材 料的井蓋不僅要達到現有《鑄鐵井蓋》標準,而且應超過此標準。如果要制定新井蓋標準,建議承載能力的劃分和規定應參照歐洲標準 EN124,機動車道上使用的井蓋的承載能力不低于 40 t。在市場上用的井蓋主要有復合材料,鑄鐵材料,水泥材料井蓋三種,下面添彩為您做一下匯總供參考
復合材料:復合井蓋系列產品外觀光潔,美觀。可根據設計要求著色和設計圖案,產品重量輕,約為鑄鐵和水泥同類產品的三分之一,產品韌性好,不易脆裂,產品蓋座結合緊密,平衡無翹動、彈跳等現象,因其具有耐腐蝕、重量輕、可著色、密閉性好等特點,便于識別和日常的開啟維護,有效降低了維護的勞動成本和更新費用的支出,復合井蓋系列產品單位成本低于鑄鐵井蓋系列產品40%,高于水泥井蓋系列產品20%
鑄鐵井蓋:產品剛性強,缺乏韌性,易脆裂,產品較重、易生銹及腐蝕,容易丟失,加大了維護難度和更新費用
水泥材料:表面不平整,著色較難,產品固性強,缺乏韌性和剛性,易脆裂,產品蓋座結合不緊密,車輛行駛時易彈跳,易損傷,產品較重,加大了維護難度
對于圓形球墨井蓋產品相信大家都不會感到陌生,現在在我們的生活中該產品的應用非常的普遍,我們行走在馬路上都能看到它的身影,保障了行人以及車輛的。今天小編在這里主要帶著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生產圓形球墨井蓋需要注意的事項。1、我們在生產圓形球墨井蓋產品的時候,需要嚴格要求化學成分,對原鐵液要求的碳硅含量比灰鑄鐵高,降低球墨鑄鐵中錳,磷,硫的含量。2、在生產中還需要加入孕育劑進行孕育處理。3、在生產過程中還需要注意鐵液出爐溫度比灰鑄鐵更高,以補償球化,孕育處理時鐵液溫度的損失。4、生產圓形球墨井蓋的時候,還有一個問題需要大家注意的就是在生產完圓形球墨井蓋以后,我們還需要對井蓋進行熱處理。關于圓形球墨井蓋的生產注意事項小編就先介紹到這里,如果大家喜歡我們的產品,可以撥打我們的聯系進行咨詢,真誠期待與您合作。現在在我們的生活中有不少的球墨鑄鐵篦子廠家,現在人們在選擇球墨鑄鐵篦子廠家的時候,主要重視廠家生產的產品質量,質量有保障的廠家生產的產品更受人們的歡迎。球墨鑄鐵篦子產品應該具有以下特點:1、具有一定的防滑功能:精致的鑄造工藝使產品紋路清晰,井蓋表面有獨特的防滑圖案,增加摩擦力,因雨、 雪、冰覆蓋使行人滑倒。2、更換方便:產品外觀整潔,尺寸標準,表面圖案、文字,根據要求,隨時更換。3、外形設計美觀:外觀設計可以依據客戶要求進行更改,滿足客戶的不同需求,之后噴黑色瀝青,使產品外觀光亮、整潔、耐氧化,耐腐蝕。4、使用壽命長:特中鋼板制作而成,可連續使用幾萬次。5、材質上乘:采用球墨鑄鐵QT500-7材質,提高產品的密度,使該產品具有很強的抗壓。抗彎、抗沖擊、耐熱、耐寒、耐磨、耐酸堿、耐老化、不易變形等特點 關鍵的就是鐵井蓋可以防盜6、防盜性能強:樹脂復合材料井蓋采用不飽和樹脂、玻纖等材料及鋼筋骨架經特殊生產工藝復合而成,經高溫磨壓一次成型,材料無再生利用價值,取出鋼筋非常難,因此具有主動防盜的功能。7、環保、防滑、低噪聲:該產品在汽車碾壓過后不打滑、無刺耳噪聲及反間現象。同時因產品重量輕,蓋、座扣合精密,克服了其它檢查井蓋的“跳、蹺、響、移位”等問題。8、支持定制:可根據高端客戶需求,制做復雜LOGO與多種顏色在同一井蓋表面的個性化設計,使圖案細膩,色彩鮮艷,分明。并可按客戶需求制成各種與各種石材路面相同的仿石材表面及顏色。9、具有很強的耐腐蝕性能:產品耐腐蝕、無害。無金屬添加物,起到了真正意義上的絕緣效果。以上九點就是球墨鑄鐵篦子廠家為大家講解的該產品的特點以及優勢,喜歡我們球墨鑄鐵篦子產品的朋友可以來電進行咨詢。
井蓋有很多的種類,鐵的,水泥的,樹脂的,復合的,那么到底哪種材質的井蓋質量好呢?下面諾龍就為您分析一下
球墨鑄鐵井蓋特點韌性好。沖擊值與中碳鋼材詳盡,是灰鐵材料的10倍以上,抗腐蝕性強。噴水腐蝕試驗,九十天的腐蝕量僅為管的1/40,是灰鐵管的1/10。使用壽命是灰鐵管的2倍,是普通鋼管的5倍。
水泥井蓋——水泥井蓋是原來用的比較多的,多用于小區和不太明顯的一些場合,水泥井蓋造價低,具有主動防盜性,而且水泥井蓋一般比較厚,回收價值較低,所以不容易丟失。但水泥井蓋一般承重較差所以系數較低。
復合井蓋——復合井蓋是用非金屬材料,中間加以鋼筋做支撐,制成的井蓋,一般有高分子材料,玻璃纖維材料,樹脂材料等。復合井蓋顏色鮮艷多變,且有主動防盜的特點,應用的越來越廣泛。復合井蓋材料輕便但承重卻不低因此系數很高。
球墨鑄鐵井蓋——球墨井蓋的剛性好,相對于其它兩種井蓋造價略高一些,不過一些重要的高負荷場合,如高速公司,城市主干道路,基本上還是應用球墨井蓋比較多。因為它承重好,所以系數也高。
1 鑄鐵井蓋,現在鑄鐵井蓋準確的說法是球墨鑄鐵井蓋,由于材質好(金屬材質),耐壓性好,負載性高,廣泛應用于市政道路,高速公路,通信,電力,自來水,小區,學校等各種園區。尤其是二環,高速,機場這些重載場合,必須應用金屬材料的鑄鐵井蓋。墨鑄鐵井蓋:適合設置在市政道路,高速公路,通信,電力,自來水,小區,學校等各種園區。玻璃鋼井蓋:主要用于市政道路、供水、供電、郵電通信、路燈、住宅小區、園林規劃、油氣開采、化工生產、陰溝蓋、環衛等工程項目。鋼纖維混凝土井蓋:廣泛適應用于市政工程、 建筑工程、公用工程、園林等一切需要地面、路面排水、泄水的場所和地區。
2 復合井蓋,主要用于市政道路、供水、供電、郵電通信、路燈、住宅小區、園林規劃、油氣開采、化工生產、陰溝蓋、環衛等工程項目。其特點,顏色鮮艷,可訂制圖案等,尤其以小區和別墅等場合,是應用的主流。
3 水泥井蓋,廣泛適應用于市政工程、 建筑工程、公用工程、園林等一切需要地面、路面排水、泄水的場所和地區。一般多應用于載荷性不高的小區等場合,不能受重壓,通訊比如聯通,電信,移動等用這種井蓋比較多
塑性好。延伸率≥7%,與高碳鋼材相近,而灰鐵材料延伸率為零。
強度高。抗拉強度ób≥420MPa,屈服強度ós≥300MPa,與低碳鋼材相同,是灰鐵材料的三倍。
由于球墨鑄鐵的球狀石墨微觀結構,在減弱振動能力方面,球墨鑄鐵優于鑄鋼,因此更加有利于降低應力。選擇球墨鑄鐵的一個重要的原因在于球墨鑄鐵比鑄鋼成本低。球墨鑄鐵的低成本使得這種材料更加受歡迎,鑄造效率更高,也較少了球墨鑄鐵的機加工成本。
其實在我們生活中隨處可見的井蓋本就是各式各樣的,無論其功用如何重要,說到底都還屬于一種工藝并不復雜的大路產品。至于為什么說她是高科技產品就在于大到城市建設時候,小到小區規劃時候,一切安排就緒但難的搞定的就是這些小小的井蓋,那么這句話的深層含義就是:如果井蓋不屬于高科技的話那么為什么每次都是難搞定的呢?所以說井蓋是一門高科技藝術,在此基礎上來說新型的具有眾多優點的球墨井蓋則是井蓋中的更高科技產品。
那么球墨井蓋的優勢到底是什么?其實球墨井蓋和一般井蓋的規格是一樣的,但材質是不同的。通過對兩者材質的化學成分和物理性能數據比較得出球墨井蓋的材質無論從抗拉強度、延伸率、屈服強度以及極限載荷壓頭幾種材料決定性指標都比一般井蓋高出很多,化學成分含量比一般井蓋合理很多。在保證平整度的前提下井蓋融入路面與道路成為一體化達到美化城市的效果。而以前的老式井蓋由于本身井蓋顏色灰暗外觀粗糙混凝土井環必須外露瀝青面層顏色與瀝青面層不一致且平整度難于控制與道路難于一體化是美化城市的一個難點。所以球墨井蓋利用他的重量輕、強度高、韌性好、防腐蝕、耐疲勞、成本適宜這些顯而易見的特點征服了城建人員等。
球墨鑄鐵井蓋屬于球墨鑄鐵產品的其中一種,球墨鑄鐵通過孕育處理與球化之后產出了球狀石墨,使得鑄鐵的機械性能有所提高,顯著的就是增強了鑄鐵的塑性和韌性,強度甚至比碳鋼還要大。在上世紀五十年代,球墨鑄鐵就已經開始發展起來,在當時是一種高強度的鑄鐵材料,與鋼的綜合性能相似,在鑄造一些受力情況復雜,對于韌性和耐磨性要求比較高的零件中得以廣泛應用。現在,現在球墨鑄鐵井蓋已經發展成為一種僅次于灰鑄鐵井蓋的井蓋,在城市道路中應用非常廣泛。
球墨鑄鐵井蓋的形狀大致有兩種,圓形和方形。城市路政發面一般采用圓形的井蓋,原因是圓形的井蓋不容易傾斜,從而很好地保護行人的以及過往的車輛。采用圓形的設計另一個原因就是,圓形的井蓋的直徑每條都是一樣的,如果這樣,當車輛經過井蓋的時候,無論從哪個方向軋,球墨鑄鐵井蓋的直徑都比下面的井口寬,這樣球墨鑄鐵井蓋就不會掉進井里。如果鑄鐵井蓋設計成方形的,它的對角線比每條的邊長都長,如果這樣的井蓋被汽車軋起來的時候,很容易沿對角線掉進井里,成為一個很大的隱患。或者我們可以把井口做成圓形或者略微比球墨鑄鐵井蓋小一點,就可以避免這個問題。球墨鑄鐵井蓋的形狀問題涉及到了材料的大利用率和節約材料的問題,球墨鑄鐵井蓋是使用由井口的大小來決定,如果一定要安裝一個面積大的方形井蓋,那么和圓形的球墨鑄鐵井蓋相比,就沒有圓形的省材料。不但節約了球墨鑄鐵井蓋的材料,還保證其性
球墨鑄鐵井蓋_多年制造經驗,健暉鑄造(邵陽市綏寧縣分公司)專業從事球墨鑄鐵井蓋_多年制造經驗,聯系人:徐經理,電話:【0635-2112448】、【13734464648】,以下是球墨鑄鐵井蓋_多年制造經驗的詳細頁面。